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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对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和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原则上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的情形包括: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且涉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在采购人所在地评审专家分库无法抽取到足够数量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的;因专家资源不充足等原因,采购人所在地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串通风险较高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
一般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的情形包括:涉密采购项目;需要查看样品或隔夜评审的;其他分库专家可以就近参加评审、不产生额外成本的;因补抽专家时间较紧,难以预约副场的;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三条规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进行远程异地评审的。
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效,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廉洁风险,推动全省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现将《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效,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廉洁风险,推动全省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审,是指依托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通过远程协同、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技术,在非采购人所在地评审专家库或分库随机抽(选)取副场评审专家,与主场评审人员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以下统称评审组),在符合条件的评审场所进行异地、多点电子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组织机构)采取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原则上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
(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且涉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三)在采购人所在地评审专家分库无法抽取到足够数量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的;
(四)因专家资源不充足等原因,采购人所在地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串通风险较高的;
(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一般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
(一)涉密采购项目;
(二)需要查看样品或隔夜评审的;
(三)其他分库专家可以就近参加评审、不产生额外成本的;
(四)因补抽专家时间较紧,难以预约副场的;
(五)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三条规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
(六)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进行远程异地评审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采购组织机构人员所在的评审场所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其他评审场所为副场,副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第七条 省级和州(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部署远程异地评审场所,优先保障集中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为分散采购项目提供无偿远程异地评审主、副场服务。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确不具备远程异地评审条件的,可以借用州(市)集中采购机构场所。
第八条 鼓励社会代理机构自主建设、提供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在电子交易平台登记后,同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补充登记采购代理机构“异地评审场所”信息,作为本机构组织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的主场或副场。社会代理机构可以按市场化运营方式向其他采购组织机构有偿出借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九条 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应具备远程异地评审条件。评审场所应当边界清晰、标识醒目,配置具有独立隔断的评审工位或独立的评审室,以及必要的评审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视频会议和身份识别、电子签名、网络安全等软硬件设备,配置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具有音视频评审资料存储条件,并确保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第十条 开展远程异地评审的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控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并确定人员负责管理、服务、协调和系统保障等工作,保证评审场所的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 采购组织机构负责确定远程异地评审方案,包括评审组组成,其中副场专家不得少于评审专家总数的二分之一,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在主场参加评审;评审地点,应当明确申请副场的相关安排;评审时间、专家专业等。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机构一般应至少在评审开始前3个工作日,通过直接指定或随机抽取方式在线向目标副场的管理机构提出场地预约申请。副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做好场地准备,不得无故拒绝。副场管理机构应及时更新空闲场地信息,每个副场(评审工位或评审室)原则上每天只能安排一次远程异地评审,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采购组织机构按照远程异地评审方案随机抽取主、副场评审专家。如遇副场评审专家临时请假的,采购组织机构一般从原副场所在地评审专家库中补充抽取;否则,应当及时告知副场管理机构。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十四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主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负责远程异地评审纪律宣布、评审秩序维持、评审过程监督、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以下统称评审人员)行为记录等工作。采购组织机构、副场管理机构应分别安排人员核验主、副场评审人员身份,统一保管通讯工具,引导至评审工位,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评审活动,并为评审人员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
第十五条 主、副场的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审人员应按时参加远程异地评审活动,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服从现场管理,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协助配合答复质疑、行政裁决等事宜。
第十六条 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不得交流与评审无关的事项,不得操作其他评审人员电脑。需要进行讨论、询问评审组织人员或者因系统操作寻求帮助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音视频、在线文字交流等方式进行;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需要演示、讲解的,由采购组织机构邀请相关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在线文字向供应商提出,不得电话交流。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因各地政府采购管理差异产生的争议,由采购组织机构负责解释采购人所在地的管理规定,但不得作出诱导性、误导性陈述,评审专家依据采购人所在地规定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八条 因主场或者副场电力、网络、设备故障等导致无法进行评审时,预计两小时内可解除的,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审;超过两小时无法解除故障的,由采购组织机构确定是否继续评审,确定继续评审的,主场、副场应做好相关准备及保障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审;确定不继续评审的,主场、副场应做好采购项目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采购组织机构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小组,原评审小组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将应急处置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原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保密。
第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主、副场评审人员应当使用电子签名签署评审报告,共同出具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项目的主、副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生的餐费,由主场集中采购机构承担;分散采购项目的主、副场评审费、餐费由采购人承担,租用副场费用由采购组织机构承担。其中,专家劳务报酬执行其所在专家库标准;餐费不得超过采购人的公务用餐报销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租用副场费用应当坚持经济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依法需要组织原评审组重新评审或协助答复的,采购组织机构参照原远程异地方式进行,评审专家应予配合且不得重复收取劳务报酬。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组织机构和副场评审专家应当及时对副场场所条件、评审服务、现场管理、档案管理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副场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全过程中形成的场地音视频资料及电子档案等,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购组织机构负责音视频资料及电子档案的收集归档,在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并妥善保存评审活动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并按规定制作形成项目档案。采购组织机构未及时下载、保存副场音视频资料的,视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副场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组织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确认主场下载保存完整后方可删除音视频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组织机构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副场管理单位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者告知采购组织机构,由采购组织机构报告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有关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行政裁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副场管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查确认副场管理机构、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副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主、副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统筹协调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审合作。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采购组织机构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抽取外省评审专家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审活动。有关活动参照本办法规定和跨省远程异地评审合作有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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