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当地日报社委托,对其所需办公室、会议室家具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报价最低的BH公司被确定为首选中标单位。
WM公司提出质疑:BH公司并没有提供CQC认证证书。
经过认真复审,发现BH公司的确没有提供CQC认证证书。
本次家具采购流标,BH公司的原中标结果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去掉“投标产品须具有CQC认证证书”条款,重新组织招标。第二次招标顺利进行。
本案例要求投标企业须具有CQC认证证书,而CQC认证证书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形中给企业投标设置了门槛,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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