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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号令解读六:供应商可退出

74号令解读六:供应商可退出 政府采购信息
201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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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明确表明不仅不能强制供应商参加谈判,也不能强制供应商必须最后报价,而允许其自由退出谈判。因为谈判过程中对谈判文件实质性的变动可能影响到供应商参加谈判的决定,有些供应商因为谈判文件实质性的变动而不能响应时,就应该允许其退出,否则就对供应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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