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8日在广东省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实施。按照《办法》,今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将不仅仅限于社会组织,而是扩大为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公益类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服务基本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仍是新生事物,实施中存在政府购买服务规模较小,程序不够规范,监督管理不够,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及社会组织能力普遍薄弱、资金和人才缺乏、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广东省委有关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贯彻落实意见,结合近年来广东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扶持发展社会组织工作情况,广东省财政厅在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借鉴国(境)外及兄弟省市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研究修订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同时废止。

与48号文相比,《办法》主要在五个方面作出了较大调整:
一是购买主体。48号文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群团机关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且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办法》则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
二是承接主体。48号文规定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办法》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是购买服务目录。48号文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制订本级购买服务目录;《办法》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制订指导目录。
四是购买方式。48号文规定的购买方式实质上属于服务外包方式;《办法》明确购买方式包括服务外包、补助或奖励和其他方式。
五是购买机制。48号文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两种情形作出规定;《办法》区别服务标的数额大小,规定了公开招标、非招标采购、其他竞争性方式以及委托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