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根据该条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异议的供应商未必是参加了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74号令对单一来源的提出异议主体不做限制,有利于公众对这一特殊采购方式的监督。该条规定的异议不同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不得用此条规定的异议去代替质疑,供应商可以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也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后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质疑,包含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