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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堂馆所范围重新界定

楼堂馆所范围重新界定 政府采购信息
201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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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就《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就《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根据现实情况,征求意见稿重新界定了楼堂馆所的范围,限定为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


  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资金来源的要求,规定楼堂馆所建设只能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得使用金融机构贷款,也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严格了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不仅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加强内部监督,而且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相应规定了法律责任。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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