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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可对评审结果提异议

采购人可对评审结果提异议 政府采购信息
20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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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4号令在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评审结果"确认与异议相结合"的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74号令在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评审结果"确认与异议相结合"的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这意味着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有确认采购结果的权利,如果采购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采购结果不符合成交的要求,则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据了解,在采购实践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以前都遭遇过采购结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采购人确认的情形,使得采购活动处于停滞状态,对政府采购造成不良影响。对此,以前业界有专家曾建议,采购人可以在接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超过期限不提出异议就是无异议。"采购人异议制度",一方面尊重了采购人的话语权,如果采购人发现评审中有问题,就可以通过异议使之得到改正;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现在"确认制度"的弊端。进而建议把"采购人确认制度"改为"异议制度"以约束采购人的长期不确认采购结果的不正当行为。《政府采购信息报》2010年7月21日第1063期1版《采购人"确认制度"应改为"异议制度"》一文对此曾有过讨论。(万玉涛/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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