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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三标准界定小微企业

国税总局三标准界定小微企业 政府采购信息
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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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日前解读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日前解读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刘丽坚介绍,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刘宝柱表示,税收上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主要体现在一个是小型、一个是微利,这三个标准一个是资产总额,资产总额要求是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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