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提出构建“1+3+N”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即:市政府出台《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和市工商局分别制定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及承接主体资质条件标准等配套文件;后续还将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社会组织培育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
北京市规定,要按照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购买;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购买,也可采取委托等合同方式实施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