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需要投标人提供相关"成功案例",或者项目本身要求中标人拥有类似的合同经验,并且有期限要求的,招标文件应明确注明有效期以及有效推算时间。
案例回放
2010年2月19日,某省财政厅收到一封投诉信。投诉人是该省L公司,被投诉人则为该省信访局。
L公司称,该省信访局视频会议及网络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提供至少一个近3年内的省级以上成功案例。L公司按照要求出具了相关合同及采购验收证明,却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随后其投标文件被判定无效,没能进入复审环节。L公司认为这一评判结果不合理,本次采购未能公平、公正地赋予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据了解,招标文件的确把投标人提供成功案例的时间限定为"近3年"。本项目的开标日期为2010年2月10日,L公司提供的省级以上成功案例的时间为2007年2月6日。评标委员会由此判断,L公司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近3年"作出实质响应,因而认定其投标无效。
L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并没有规定"近3年"的具体起止时间。L公司的投标时间是2010年2月2日,如果以这一时间推算,该公司提供的在2007年2月6日完成的省级以上成功案例并未超过3年期,应被视为有效。
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对相关当事方进行了调查,但双方都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有理。
引出问题
成功案例有效时间是从供应商投标时间开始推算,还是从开标时间开始推算?
专家点评
对于案例中提出的问题,业内各有主张。认为应从开标时间推算的依据是,开标时间一到投标文件才被开启,采购人的主张和供应商的承诺才开始发挥效力。在此之前投标文件是密封的,是在为开标和评标做准备。
主张应从投标时间推算者认为,如果按照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的观点,投标行为则是一种要约。要约人主张的所有内容都将成为今后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双方签订合同的构成要件。即要约内容一定以作出要约的时间为准,不可能以承诺人的承诺时间或者其他时间为准。从积极保护供应商权益的角度来说,也应该以投标人的投标时间来推算成功案例的有效期。
其实,无论从投标时间推算还是从开标时间推算,相差的天数并不多,过分严格地考量这一时间意义不大。比较好的做法是以方便供应商为出发点,按投标时间开始推算。
为了避免出现本案例中的争议,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如果需要投标人提供相关成功案例,或者项目本身要求中标人拥有类似的合同经验,并且有期限要求的,应明确注明有效期以及有效推算时间。
对于本案例来说,如果招标文件明确标注"投标人应提供至少一个三年内的省级以上成功案例,推算时间以投标之日起计算(或者以开标之日起计算)",投标人与采购人就都不会对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产生歧义,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也会把握得更为准确和一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来源: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二)
主编:政府采购信息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
本书咨询、购买方式:
联系电话:010-88589106/88587089-801
联系人:王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