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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以事定费管理购买服务资金

北京以事定费管理购买服务资金 政府采购信息
201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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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9月起开始施行,有效期

  《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9月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一年,旨在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实行统筹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应根据本单位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需求调研,提出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在申报系统中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予以明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书中"绩效目标"应明确填报支出方向、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数量、实施期限等内容。预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市级预算单位应将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北京市财政局。年度计划信息应包括当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服务内容等。


  《办法》提出,北京市财政局要对市级预算单位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适合采取政府购买方式、是否政府采购,以及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优先纳入事前绩效评估范围;要按照现行投资评审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评审。


  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购买服务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购买。政府采购范围外的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购买,也可采取委托等合同方式实施购买。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涉及预算调整的,市级预算单位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审批后再调整预算;不涉及预算调整的,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办法》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应建立服务对象意见反馈机制,主动向服务对象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内容,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应对本单位200万元以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供稿/张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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