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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非招标方式的四类适用情形

明确非招标方式的四类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信息
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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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74号令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四种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根据74号令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四种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具体来说,这四种情形分别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很可能会提高。但是以不宜全国一个标准,在具体制定相关标准时,还需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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