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要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
通知要求,“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要有序推开,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有效进展。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着提高,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象、特点和地方实际情况,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在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在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在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方面,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在养老评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等。
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更侧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选择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承接主体的动态调整机制。(张斌伟/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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