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购人减少中标供应商的成交数量是有客观条件的,不能随意为之,毕竟减少中标供应商成交数量已经损害了其权益。
案例回放
某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接受该省体育局的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就健身路径器材项目进行采购。本项目共采购1200套健身路径器材,每套含七类产品,项目预算4500万元。
采购中心网上公示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征集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就采购需求和资质条款进行论证。有两家供应商提出,项目需求中"主体立柱采用铝合金型材镶嵌以优质防腐实木"要求较高,希望降低采购需求。采购人认为,本次采购的路径器材主要面向城区,要求与人接触的部分为优质防腐实木,不易生锈,冬天摸上去不冰凉,加上财力足以支持,所以希望能采购优质产品。论证专家认为采购需求合理。
共有10家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财政部门、采购人代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了开评标全过程。评审结果显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是山西某公司,报价为3.489万元/套;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是江苏某公司,报价为3.483万元/套。
不久,采购中心收到了排名第三的山东某公司的质疑函。该公司认为,其企业实力、产品质量均在行业内领先,本次投标价格最低,理应中标。采购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复核,发现山东这家公司所投产品主体立柱采用的防腐木(即塑木)非实木,与招标文件有较大偏离,评审结果正确无误。
但采购人向采购中心提议,排名第三的山东某公司的产品也能满足采购需求。为了化解矛盾,可以将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份额第一中标供应商55%、第二中标供应商45%调整为第一中标供应商45%、第二中标供应商35%,剩下20%的份额交给山东这家公司完成。
采购中心认为这样做不合法,否决了采购人的提议。
引出问题
1.采购人是否有权选择多家中标供应商?
2.采购人是否有权减少中标供应商的成交数量?
专家点评
对于问题一,采购人在采购多台设备时,考虑到安装、工期等服务的需要,选择多家中标供应商是可以的,但应注意合理性。如果是通用设备如空调、电脑等,一次采购几千台且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能形成足够竞争,选择多家中标供应商是合理的;反之,如果采购数量不多或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少,再要求选择多家中标供应商就欠妥当。无论选择几家中标供应商,一旦确定,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因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和确定中标供应商方法的不同,会直接影响供应商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以及投标的报价。
结合本案例的招标数量和潜在供应商数量,选择两家中标供应商比较合理,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也明确规定要选择两名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结果确定两名中标供应商。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提议增加第三中标供应商,无疑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
对于问题二,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规定,采购结果公布后,限于各种客观原因,采购人必须适当减少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招标采购时的价格水平作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按照此规定,采购人可以减少中标供应商的成交数量。但这种改变是有客观条件的,不能随意为之,毕竟减少中标供应商成交数量已经损害了其权益。本案例中,采购人提出减少中标供应商成交数量是为了给质疑供应商留出份额,理由明显不合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caigou2003.com

订阅《政府采购信息报》或《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二)》,请联系010-88589106/88587089-801,联系人:王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