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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今天,你的采购过程有问题没?(二)

问答 | 今天,你的采购过程有问题没?(二) 政府采购信息
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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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天的采购问题专家解答的怎么样,是否对您有帮助呢?今天我们针对开标、评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邀请专

  昨天的采购问题专家解答的怎么样,是否对您有帮助呢?今天我们针对开标、评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邀请专家进行解答~
第四类:开标

问题11 开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在开标现场宣判投标文件无效?


专家解答:开标和唱标过程中,开标人只需记录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的相关情况即可。怎么评判则交评标委员会裁定。开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无权当场宣布投标文件无效。招标活动的全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才具有法律赋予的裁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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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问题12 开标后投标报价超过标底,开标人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如问题11解答所示,只有评标委员会才具有裁定投标文件无效的权力,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无权当场宣布投标人投标无效。


  开标后,开标人应当将以上情况通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征询采购人的表态后,才可作出最终决定(如招标文件规定超过标底为无效投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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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类:评标

问题13 评标过程中发现,几本投标文件主要内容雷同或者多处出现类似错误,应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在市场经济冲击下,串标、陪标、围标现象时有发生。某些投标人认为,大家与其"鱼死网破"或者无利润竞争,不如协商轮换坐庄或者平分利润以保证各自利益,于是出现上述不正常投标现象。


  当然,投标人同采购代理机构事先也会达成某种"默契",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形象。评标人此时不能视而不见,这样不仅会违背法律原则,还会丧失自己的尊严。评标委员会应该严正指出并中止评标,并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否则一旦案发将负有不可推卸的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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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问题14 在评审中因评标委员会意见不统一,尤其评审结果不满足采购人代表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要求评标委员会讨论后"统一"评审口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因中标结果受众多因素制约,评标委员会意见不统一,尤其评审结果不能满足采购人代表的要求是评标中常见现象,决不允许人为统一评审口径。应该如实反映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意见不统一时,按法律规章规定可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定,并充许保留不同意见可以记录在《评标报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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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问题15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存在错误,评标委员会要求临时变更技术规格错误部分的内容,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专家解答: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中存在错误。对此,一些人认为错误应立即更改后继续评标;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样做势必造成对各位投标人的不公正、不公平。于是出现同意变更和否定变更两种观点。


  评审现场临时变更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存在的错误都是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但是评审现场可以裁定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错误的严重程度,如属非关键项或非重大偏离项,可仍按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评审,并在中标后的合同签约时,如需要变更的部分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作适当调正。反之,考虑要求中止本次评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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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问题16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附有彩页样本,但评标委员会发现彩页样本和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等内容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本次评标的法定依据,也就是提供的彩页样本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判作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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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问题17 某采购代理机构将三个同类型投标品目合并成一个大包来招标,评标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包括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四人,项目业主代表三人。共十六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经协商提出,为节约时间和保证投标文件审查质量,四位专家每人各评审四份,其余三位业主代表可自选投标文件。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为了节约经费和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常常把几个独立的项目合并成一个包来招标。


  上述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类专家组成比例不符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其次,四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每人评审四份投标文件不符合"独立评审"要求,这种孤立评审有可能产生评审疏忽、遗漏或者偏见等不公正后果。


  综上分析,本次评审不符合相关规章要求,应判为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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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问题18 某货物类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时,各投标人分值出来后,采购代理机构按除去最高分、最低分,选取中间分为中标候选人,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在评标过程中,该项目的判定方法不是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其结果违背现行规章规定,评标结果无效。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


  笫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问题19 评标结果出来后,前几位投标人的分值相同,有关人向评标委员会要求重新打分后再评定,怎么处理?


专家解答:考虑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最终评分结果出来后,不允许重新评分或者修改分值。但可以参照有关条款作权衡比较后再作裁定,处理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综合评分法中投标价格较低者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二是可以从技术含量、配置、资质等级、施工方案的高低、优劣决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法规链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问题20 评标报告是否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代拟?


专家解答:许多采购代理机构为保证评标结果能按原定计划圆满结束,在评标后期,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会主动提供事先草拟好的《评标报告》,美其名曰:节省时间、可供参考。遇到责任心不强的评标委员会往往也就顺水推舟,欣然照抄,这种做法违背相关规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类:考察、合同签订

问题21 采购结果出来后,采购人要求增加对中标人实地考察,并由中标人全程陪同,成员有项目经办人、纪检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随后,考察小组以某些非招标文件中实质性问题为由,否定中标人并要求更换第二中标人为中标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评标结束后,采购人要求增加对中标人实地考察,考察后随即否定原中标人并要求更换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种做法不合乎法律规定。首先,由中标人全程陪同考察违反评标纪律。其次,原招标文件的定标原则中没有考察内容,而且考察过程没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因此此次考察不具有合法性,考察小组无权变更评标委员会的决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问题22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提出增加非招标文件内容(如变动价格或付款条款等)要求,投标人应该怎么做?


专家解答:在签订合同时,采购人要求增加非招标文件内容,是不合法的无效合同,投标人可拒签并提出质疑,质疑无效后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笫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时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文/赵国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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