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良好的后续服务,目前很多政府采购项目会选择分期付款,大多是验收合格后先支付合同总额的80%或90%,一年或两年后付清尾款。 在本案例中,验收合格后支付的货款仅为60%,剩下的40%要在半年后才能付清,在货物类采购中,设置较为合理的付款条件更有利于吸引供应商投标。 |
案例回放
2012年5月,某采购代理机构受一所职业技术学校的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151台笔记本电脑,预算为80万元。
招标公告发出后,10多家供应商领取了招标文件。其间,有一家供应商提出本次采购的技术参数只有某品牌笔记本才能完全满足,其他品牌的商用机型均或多或少有所偏离。同时,满足需求的家用机型又因未纳入"节能清单"而无法投标。
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后发现,高于此配置的机型有多款,招标文件并没有提出偏离采购需求即作无效投标处理,考虑到有那么多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且均未提出异议,应该会有较多品牌前来投标。然而至6月5日下午投标截止时,竟然只有一家供应商前来投标,本次采购只能作废标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供应商、采购单位等多方意见后,发现问题出在两个方面:一是本项目预算的3/5由财政出资,2/5由学校教师出资,预算构成比较复杂,学校方面担心参数设置过低可能会导致一些知名度不高的品牌或配置较差的笔记本中标,从而引发教师不满,因此在参数设置方面一直不肯让步。
二是付款条件较为苛刻。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程序是: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再向卖方支付剩下的40%货款。
引出问题
供应商投标积极与否同项目付款条件有关联吗?
专家点评
为了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良好的后续服务,目前很多政府采购项目会选择分期付款,大多是验收合格后先支付合同总额的80%或90%,一年或两年后付清尾款。但在本案例中,验收合格后支付的货款仅为60%,剩下的40%要在半年后才能付清。对于供应商而言,必须先用同样金额的流动资金向厂商垫付货款,其中的40%要在半年以后才能拿到,而且采购单位还有拖延付款的可能。笔记本电脑利润很薄,后期维修十分繁琐,在综合考虑之下,很多供应商望而却步。因此,在货物类采购中,设置较为合理的付款条件更有利于吸引供应商投标。
结合本案例,还有两点需要探讨。
一是预算资金的构成不宜复杂化。政府采购绝大多数项目的预算均为财政性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但本次采购部分资金由学校教师支付,这就使得校方在组织采购时需要考虑教师的主观意愿,不愿更改为通用性更强的参数,担心其他品牌中标后受到教师的指责,无法调和矛盾。但根据通常情况,教师支付的资金大多会用其他方式返还,实际上仍然是财政资金覆盖所有预算,因此毫无必要采用混合支出的方式使预算构成复杂化,导致在设定货物参数时需要过多考虑教师意见。
二是采购单位应放平心态,选择合适的奖励形式。在政府采购中,绝大多数货物均以财政资金支付,采购单位仅是货物的使用方,不具有所有权。按照惯例,本次采购的笔记本电脑将在几年之后归个人所有,实际上这些笔记本电脑是以实物奖励方式分配给教师的一种福利,但学校无法将此笔货款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教师,为了避嫌就利用政府采购使其合法化。对于政府采购来说,采购单位掺杂过多的私人意愿显然不利于操作执行。既然要通过政府采购实施,预算来源就应该是财政性资金;如果要作为个人福利,最好还是选择现金发放,让教师自行采购更为合适。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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