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经过了2天的专家解答,对您是否有帮助呢?今天将推出有关跟踪验收、质疑投诉和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相关问题,闲言少叙,直接捞干货~ |
| 跟踪验收 |
问题23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电梯项目,电梯交付使用后出现多次关人事故,遭到业主的投诉,有关部门复核后,发现货物实际配置和《供货合同》有多处不符,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链上最后一个重要环节,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后,认为该采购项目可宣告结束了。事实上,采购还未结束,采购代理机构应和采购人协商好验收事宜,并组织好相关验收。
采购代理机构可能没有按合同履约进行跟踪验收,造成货物实际配置与《供货合同》有多处不符。如果经部门核查,由于更改电梯部件型号、降低配置、变更合同及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造成的严重违约行为,除责令供应商恢复原《供货合同》内容外,还应移交监管部门严肃处置。
问题24 某政府采购项目的产品质保期满验收,是否需要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参加?
专家解答: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的合同签约中均留存部分款额作质保金,待质保期满验收合格后退还。但常因项目跨越期限较长,验收被疏忽,但余款已经付清,这使得产品后期质保无保障。因该项目中标是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为履行合同中质保期到期验收合格后退还质保金的规定,建议由原评委会的相关专家参与验收,以免因为后期质保问题引发投诉。
| 质疑、投诉 |
问题25 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或者未署真实姓名,此投诉是否应该受理?
专家解答: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或未署真实姓名,明显不符合受理投诉的基本条件,故该投诉不予受理。
另外,有些投标人因惧怕"报复"或影响以后的投标,常不敢以投标人真实单位、真实姓名投诉而被不予受理,丧失了自身合法权利。
问题26 未经质疑的事项投诉时可否不受理?
专家解答:质疑和投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疑是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来的,而投诉则是向当地监管部门提出来的,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权利。
在质疑有效期内,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未经质疑的投诉不予受理,这在法律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问题27 某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计算中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价格为评标基准价格,投标人不满评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此类现象也比较常见,评标计算中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次评标结果应无效,并予重新组织招标。
这在当前评标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注意《招标文件》制定条款的前提是符合现行的法律规章。
招标文件规定出现失误,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问题28 某项目投标人为降低投标报价,有意漏报招标文件规定的配套项目费用,在中标后的合同签约时再提出,未中标供应商知晓此事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以不知情为由不予答复,质疑未果后,未中标供应商遂向监管部门投诉,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该项目投标人为降低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少报或有意漏报规定包含的项目费用。如自动扶梯桁架的外包装饰板、电梯井道改造等项费用,在中标后的合同签约时再提出。此投标文件应以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判为无效投标。财政部门应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29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本项目采购负责人、评标委员会主任、纪检部门对评标结果再次审核,并变更中标结果,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为了避免评标结果有悖于法律规定,有关人员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是可以的。复核中如发现明显违背《招标文件》要求的错误,投标人可以通过监督部门向原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复评,甚至可以要求重新招标。但随便否定、变更评标结果,那是法律所不充许的。
问题30 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价格远远超过市场价格,遭到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怎么处理?
专家解答:目前,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某些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的中标价格过高。
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市场调查,核实该类货物市场的大致平均价格,查找本次采购造成高价的原因,如果是非刚性因素(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要等)造成的价格过高,应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应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 非招标采购方式 |
问题31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哪几种?适用范围是什么?
专家解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上述三种政府采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问题32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成交价格是否可以变动?
专家解答:在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中,评审专家可以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使得成交价格更合理。
问题33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询价采购方式有何新规定?
专家解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提交截止之日可作相应延期以满足采购的需求,使得双方交易更诚信、可靠。
问题34 某政府采购项目选用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时能否用综合评分法决定成交候选人?
专家解答:询价也是一种政府采购方式。招标文件中选用询价方式,则应按询价规定条款评审。采购人可能会提出"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理由,而要求以综合评分法决定成交候选人。但法律的前置条件是"符合采购需求", 评判原则是"报价最低"。
因此,选用询价方式,评审中又以综合评分法决定成交候选人不符合法律要求,评出的结果应该无效。
另外,在符合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如质量和服务不相等时,可将不相等部分折合成货币值后,再按报价最低的原则定标。
问题35: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谈判过程中供应商能否退出谈判?
专家解答:已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在不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供应商的保证金。新规做法更具人性化。
问题 36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与《政府采购法》相比较,在谈判过程中对实质性变动的规定有何新变化?
专家解答: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这些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相比有较大变动,更具人性化,使供需双方互为双赢,也是一种进步。
问题37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多了什么规定?
专家解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此条增加了"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管理环节,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对下属单位的公开招标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审查的责任,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增加了管理程序,目的是从严规范和管理此类项目。
问题38 关于保证金问题,《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专家解答:对于保证金,《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了保证金的交纳时间、形式、金额,以及联合体交纳的方式,并就退还的要求作了规定。(文/赵国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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