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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投标人须对明显低价作出说明

案例 | 投标人须对明显低价作出说明 政府采购信息
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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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案例回放


  某供应商在参加一个血站(区域)业务软件管理系统项目投标的过程中,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理由包括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技术方案整体框架不符合招标要求、隐瞒中间件费用报价、低于成本价竞争、不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


  在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后,质疑供应商对关于"中标供应商低于成本价竞争"的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要求判定本次招标废标。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取证后对此作出处理:采购人在开展招标活动前进行了市场调查,招标文件设定最低报价限额为40万元,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40.8万元,高于最低报价限额,为有效报价;根据招标文件提出的投标报价要求,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了自主设计开发的系统软件各项费用构成,没有发现低于成本价竞争的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当地财政部门认为,本次采购程序合法,维持原评审结果,驳回投诉供应商提出的废标要求。


  引出问题


  评审过程中该如何应对低于成本的报价?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其立法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由此可以看出,实现较低的采购价格和确保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目的。


  在操作实践中,部分不法供应商为了谋求中标,以低于成本价甚至是"零报价"投标,评标委员会该如何应对呢?


  开标时,报价过低的供应商肯定存在低于成本价的嫌疑,评标委员会应该就此与投标供应商"对话",要求其用书面形式进行低价说明。如果供应商没有合理的理由,评标委员会不应接受此说明,同时将该投标文件判定为无效投标;如果供应商能够提出合理理由并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应接受低价说明并予以妥善保存。一旦出现"低于成本价报价"的争议,评标委员会就能提供书面证据,为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提供重要信息。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caigou2003.com



订阅《政府采购信息报》或《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二)》,请联系010-88589106/88587089-801,联系人: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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