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放:
×年1月20日,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对家具项目公开招标。此次招标共分三个包,经专家评审,三个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均为S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H公司。
1月25日,第二中标候选人H司提出质疑,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S公司的资质有问题,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文件。调查中,S公司称是与北京某公司联合投标,但北京某公司却否认了此事。不过,在得知S公司中标后,北京某公司又发来签字盖章的书面函件,承认与S公司联合投标。采购中心再次组织评标委员会对S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评标委员会审查后认为,S公司中标资质不合格,决定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改由第二中标候选人H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3月13日和3月14日,第一中标人S公司又反过来质疑第二中标人H公司和投标人J公司。质疑的主要内容是:1、H公司公章存在虚假情况;2、H公司和J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调查,其质疑缺乏有效证据,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作出了书面答复。
在质疑期间,S公司也到当地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反映情况,承认自己在投标中存在违规行为,但认为有些行为是家具行业的行规,其他公司不同程度存在。现中标候选人H公司也存在串标及公章作假等行为,让他们中标不公平。同时,S公司还对采购中心负责质疑处理的工作人员及接待人员的工作态度表示了不满。
当地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在调查中发现,此项目情况比较特殊。S公司原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由于被第二中标候选人质疑而取消了中标资格,且被其取而代之,心理极不平衡。大单生意没做成,还被家具行业同行取笑,S公司感到很没面子,心里憋着气。加之项目经办人认为自己没有错,对投诉人多次去找很不耐烦,答复比较简单,态度不太好。甚至说:"你不要来找我,你去告好了,法院、纪委都行。"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投诉人很不满意。S公司多次表示,质疑不行就投诉,投诉不行就上法院告,反正要告到底,决不轻易罢休。
为慎重起见,在质疑阶段,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就多次与采购代理机构和S公司沟通协调,反复做双方的工作,希望尽量把工作做在前面,防止矛盾激化。
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要求:一、高度重视,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耐心做好工作;二、就质疑的有关问题立即去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弄清情况;三是考虑到此项目的特殊性,今后执行可能会比较麻烦,建议最好作废标处理,重新进行招标。
对S公司,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一是严肃指出其行为违规,S公司也承认违规,有错在先;二是先后十多次与其沟通,耐心做工作,告之这次不中标没关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今后还有很多机会;三是帮助分析情况,晓以利害--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如果其投诉的内容不实,就属于诬告,将依法进行处罚,今后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可能会受限。希望其权衡利弊,不要意气用事。该公司负责投诉的女副总听后流下了眼泪,再三表示感谢,答应回去后即向公司汇报,准备撤诉。但S公司研究以后,觉得就此撤诉实在咽不下这口气,认为女同志心肠太软。公司又重新换了一名男同志负责投诉,表示一定要将H公司告到底。
2006年3月31日,S公司正式向该省财政厅投诉。收到投诉函后,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立即依法分别向采购代理机构、H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先后到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核实情况。同时,还请公安部门就H公司公章的真假进行鉴定。经调查:1、H公司在投标文件、质疑函上使用的公章与其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公章一致。2、S公司投诉H公司与J公司同一地址、同一电话等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在调查取证的同时,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仍继续做S公司的工作,希望尽可能劝其撤诉。但S公司认为,H公司的投标代表不仅在这次投标中存在违法行为,在家具行业的其他投标中也存在大量违法行为,他们手中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但拒不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提供,说将向法庭提供。所以,坚持要告倒H公司的法人代表,否则,S公司今后在家具行业无法立足。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按照规范的程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投诉处理决定下达前,先进行法律审核,经财政厅法制部门修改完善后,于2006年5月16日正式下达。S公司取投诉决定书时,对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在处理投诉中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衷心感谢,但表示仍要继续告下去。
随后,S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财政厅撤消5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遭到行政诉讼后,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立即与财政厅法制部门研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准备材料,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起草了行政答辩状,准备相关证据。
通过仔细调阅相关材料,律师的意见是:"一、财政厅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依据的事实客观真实,证据充分。二、财政厅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年10月12日,经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财政厅胜诉。S公司不服,又上诉到省高院,次年1月22日,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历时整整一年。为鉴定公章的真假,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鉴定费就花了七千元,律师及及相关人员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也花了不少。本案例中,财政部门虽然最终胜诉了,但付出的成本很大。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有一个问题非常值得思考:提起投诉的供应商不提供有效证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不应当受理?
本案例中处理的关键是H公司公章的真伪。通常来说,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投诉人S公司拒绝提供有效证据。对于这种不提供有效证据是否应当受理其投诉的问题,业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应当受理。理由是,如果不受理,就是行政不作为。相对而言,供应商是弱势群体,行政机关有义务进行调查取证;另一种意见是可以不受理。因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可以调查取证,也可以要求投诉人举证。如果投诉人不提供事实依据,可以告之不符合投诉条件,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本案例中,S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也不愿向财政部门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还"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因此,有专家认为可以不予受理。
当然,也有业界专家表示,本案例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效果或许会更好。一是受理不作鉴定。可以受理,但受理后,依法直接作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处理"的决定。什么是司法鉴定?进入司法程序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因此,不需要作公章鉴定,但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措辞一定要注意把握,比如说表述成"未发现H公司的公章造假",而不是说"H公司的公章未造假";二是受理后告知。受理后,告知投诉人公章鉴定不在财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如果有公安、工商等机关认定其参加投标的公章是假的,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可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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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万玉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