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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详解 | 通过公开狠治政采“阴阳合同”

条例详解 | 通过公开狠治政采“阴阳合同” 政府采购信息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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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前,在政府采购的流程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就直接进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前,在政府采购的流程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就直接进入到采购合同的签订环节。采购合同的签订基本上就是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的事情。

  因此,在采购活动中,有时会出现“阴阳合同”。所签订的合同违背了采购中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甚至出现过某些供应商与采购人串通,在签订合同时改变投标时的技术方案、设备型号、性能等来获取非法高额利润。

  

  问题:《条例》对解决采购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上,《条例》增加了“采购合同公开”的规定,明确要求采购人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公开的主体:采购人。也包含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公开的时间: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公开的媒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公开的内容:合同全部内容。一是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二是在未有标准文本之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合同无需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但仅仅是指该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不能认为是整个合同不公开。


  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在工程招标中,普遍存在所谓的“阴阳合同”、“黑白合同”--招标方(项目业主)与中标方签订两套以上的合同。备案的合同完全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真正履行的合同则是招标方与中标方私下再协商的合同。有些“阴合同”、“黑合同”甚至完全背离了招标和投标的要求,造成了招标采购的混乱,以至于最高法院专门对在诉讼中如何解决“阴阳合同”、“黑白合同”作出司法解释。同样,在政府采购中,也出现过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


  解决“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的问题,如靠事后发现的处罚和诉讼中来处理,必然会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条例》第一次在招标采购法规中规定采购合同公开,无疑是在事前解决这一问题的好招和狠招。采购合同公开后,相关利益方(主要是参加项目采购的供应商)、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都可以知晓合同的内容。如此,将会大大减少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潜规则”和腐败行为。


  例如,某地财政局曾经接到一个举报,某项目未中标供应商到项目的实地后才发现,中标人采取的履行合同的手段和技术是落后的技术,与中标价格不符,怀疑中标人改变了投标时的承诺,违背了投标的实质性内容。经调查后发现,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确与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和投标价格不同,合同以“优化”的名义变更了技术方案,增加了合同价格。此时,该合同已经履行了三分之一,继续履行肯定不行,放弃履行又面临对已经履行部分的处理。因此,花了一年多的时间,经过行政处理和法院诉讼后,项目重新采购后才得以完成。


  笔者认为,《条例》实施后,将有利于减少此种情况的存在。原因在于采购合同一旦公开,如果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公告的情况不同,供应商马上就会发现,并会通过投诉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情况,合同在未履行前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以纠正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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