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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详解 | “采”“用”双方如何相互制衡

条例详解 | “采”“用”双方如何相互制衡 政府采购信息
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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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了解采购,这些服务号也值得关注哦  为了有效解决以往长期分散采购体制中因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的权力滥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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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解决以往长期分散采购体制中因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的权力滥用问题,《政府采购法》构建了多层次的分权制衡制度体系,包括微观层面的集中采购机构内部采购经办、合同审核、履约验收三权相分离制度,中观层面的采购组织权、评审权、定标权三权相分离制度,宏观层面的“管”、“采”、“用”三权相分离制度等等。


  问题:《政府采购法》构建的多层次分权制衡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怎样的效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建立“采”、“用”双方的制衡机制方面又作出了哪些具体补充或完善?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十多年的实践表明,这种分权式的制度设计,在保障政府采购规范运作尤其是防范廉政风险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不过,就“采”、“用”分离制度这方面来说,对于一般的社会代理机构,由于采购人与社会代理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社会代理机构又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因此,在实践中,社会代理机构对采购人的制约作用往往难以体现。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由于它是政府设立的专业机构,又有法定强制委托的保障,有些时候会让采购人对其感到无可奈何。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了一项新的制度规定,以落实和强化“采”、“用”制衡的实效,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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