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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GPA | GPA将工程归为“建筑服务”

聚焦GPA | GPA将工程归为“建筑服务” 政府采购信息
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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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政府采购法》和GPA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的界定分为采购主体、采购对象类别、采购


  我国《政府采购法》和GPA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的界定分为采购主体、采购对象类别、采购范围、资金性质、合同形式五个要素。


  在采购主体方面,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政府采购的主体。GPA以实体清单的方式列明,包括中央政府实体、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其他主体。


  在采购对象类别方面,在我国,政府采购的采购对象涵盖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GPA的采购对象为货物、服务或二者的任何组合。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国际通行的产品分类,我国《政府采购法》所称的“工程”在GPA中归为“建筑服务”。


  在采购范围方面,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GPA的采购范围是通过“清单+门槛价”来明确。清单是指采购主体清单和货物、服务、建筑服务清单,清单内只有达到规定门槛价以上的项目才受GPA的约束。


  在资金性质方面,我国《政府采购法》与GPA存在显着差别。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将其明确为“财政性资金”,但GPA是以资金是否为实现政府目的来界定的,比如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等非政府实体,其资金可能并非来源于政府,但也属于GPA规范的范围。


  在合同形式方面,我国《政府采购法》列举了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四种合同形式,GPA在这方面范围更广,无论以何种形式形成合同,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GPA合同形式不仅包括买断合同,也包括分期付款以及具有购买权和不具有购买权的租赁与租买等现代契约方式。GPA的基本定义将所有的合同形式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但有专门条款以排除的形式排除了一些例外。比如按照GPA的基本定义,公共雇用合同,政府雇佣公务员,也属于政府采购合同,但由于各国雇佣公务员一般不太可能雇佣外国人,没必要把雇佣合同列入到GPA的范围内,故GPA把它排除在外。


  扩大国际贸易是GPA立法根本目的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标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为达到上述目标,制定了“三公”的基本原则。通过公开透明,促进采购行为规范;通过公平竞争,实现良好采购效益;通过公正,保证各主体的合法权益。


  GPA的立法目标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完全不一样,其根本目的是扩大国际贸易,促进国际贸易进一步自由化,促进各参加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由于落脚点与《政府采购法》不一样,GPA确立的原则也不一样,其中,最核心的两个原则是非歧视和透明度。所谓非歧视,简单来说,就是讲究内外平等和外外平等,确保所有不同国家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能够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确立这个原则是为了保障市场的开放。透明度则是非歧视和公正的保障。因为各参加方的法律环境、国情及操作习惯都不一样,对外国供应商天然存在一些障碍,如果在政府采购里再设置一些壁垒,外国供应商的难度就更大了,因此,GPA强调透明,明确加入规则。(文/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黎娴根据中央GPA培训班录音整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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