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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之间相互恶意串通,操纵采购的现象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杜绝,“陪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等违法问题,对守原则、讲诚信的供应商是一种极大的伤害。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不法行为给严肃的法律行为、严密的采购程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恶意串通行为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条例》专门界定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法定情形,并且为此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第七十四条专门对什么属于恶意串通行为进行了法律的界定。鉴于实践中政府采购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具体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不胜枚举,《条例》采用了具体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来界定恶意串通。
即首先总结了实践中常见的六类具体串通情形,例如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等;同时,以“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这一概括性表述加以兜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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