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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同一公司的多个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竞争

案例 | 同一公司的多个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竞争 政府采购信息
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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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回放  在一个有7家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药品项目采购结束后,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G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案例回放


  在一个有7家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药品项目采购结束后,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G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Y公司不是合格的投标人,不应成为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Y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认定此次采购的7家投标人均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因不满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G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在此次采购中,B公司和Y公司虽然均为独立法人,但同为S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办公场所在同一地址,并且Y公司隶属于B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担任B公司的副总经理。两家公司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属于不公平竞争。


  监管部门认定,G公司未对所投诉的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引出问题


同一公司的两个或多个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竞争?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是《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是否具有独立责任能力和履约能力作出的原则性规定。B公司和Y公司两家子公司是否符合这样的规定呢?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满足《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主体资格的规定。


  关于两个或多个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竞争,法律法规对此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却赋予了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限制的权利。《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具体到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B公司和Y公司的投标产品为不同厂家生产的药品,投标方案肯定不同,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认定为不同的投标人。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例中,在“Y公司隶属于B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担任B公司的副总经理”的情况下,两家公司参与同一项目投标,要想“串标”确实比较方便,但没有任何关系的两家供应商要想串标也不是没有可能。因此,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采购项目投标。当然,为了防止围标串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比如广泛发布招标公告,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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