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实信用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要求各采购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尤其是供应商。
随着政府采购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社会关注度的不断提升,各方对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家层面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有力措施加强政府采购信用建设。本期我们就来梳理总结下目前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指导规范及各地做法。
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财政部国库司获悉,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着力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指出,今后无论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理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只要是被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采购业务和禁止参加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打破了以前一地处罚、异地不受影响的局面,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增加。
为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当然,《通知》也指出,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诉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
下面,我们来看看兄弟省市政采诚信体系建设是如何做的: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日前制定了《供应商信用核查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明确了信用核查的范围、内容、责任主体、途径和方法、核查结果的使用等问题。
《操作规范》明确,信用核查主要针对采购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对已成功报名且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展开。核查内容包括:是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是否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是否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行贿犯罪记录档案。
明确信用核查责任主体
对于信用核查的责任主体,《操作规范》提出,在评标现场,由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供应商是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是否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开展信用核查,并作为评审复核的认定依据。对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时,评审委员会可在复核时,对排序前4名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信用核查,4名以内的按实际数量进行信用核查。
失信行为未声明视为无效标
《操作规范》还明确了信用核查的途径和方法。其中要求,评审委员会在评标现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网站对投标供应商或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信用进行核查。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中心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查询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是否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
在信用核查结果的使用方面,《操作规范》规定,供应商有被列入相关黑名单或行贿犯罪记录档案的,取消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或按无效投标来处理。
其中,在资格审查阶段,评审委员会通过信用核查,发现投标供应商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如其在《投标企业信用声明》中如实声明的,按无效标处理;在《投标企业信用声明》中未如实声明的,按无效标处理,并将其不如实声明的虚假应标行为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处理。在评审委员会复核阶段,发现投标供应商存在违法失信行为未如实声明的,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取消其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按照投标价格重新排序,并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载;如采用综合评分法,取消其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
近日,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对《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开展意见征求的通知。
据了解,本次四川省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系列新规包括《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意见征求工作已于7月30日截止,并将于9月陆续出台。
今年5月,四川省废止了《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11个规范性文件。据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的4个新规,主要针对不同环节的政府采购工作,各有亮点和侧重点。其中,《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政府采购三方主体的失信行为以及失信处理。例如,供应商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在有效期内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实行6%~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的评审报价或者扣3~5分予以惩戒。
自7月起,宁波市海曙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率先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投标人一旦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参与该市的政府采购。
海曙区在政府采购相关文件中,明确把对“投标人失信行为查询”作为投标人的准入门槛。凡参加海曙区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开标后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后方可投标。
以前是对企业进行查询,很多企业失信者会再注册子公司来投标,现在只要在平台里输入身份证号和名字就可以定位到个人,让失信人无处遁形。
据悉,此次“失信黑名单”查询范围包括:参加政府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及依法可以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
这样的失信黑名单强制查询制,能够给社会和企业带来自律和诚信的明确信号。同时,作为准入门槛,也能将不合规的企业提前剔除,有利于供应商自觉抵制失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开展合同履约抽检,对某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进行整改。截至目前,该市采购中心已对10个项目中涉嫌违法违规的供应商进行调查。
据了解,自去年起龙岗区就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的诚信建设。其中,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现场抽检,是该区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诚信建设的一项创新举措。为严把供应商投标入口关,龙岗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将治理商业贿赂的关口前移,在招标文件中将“近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设定为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同时,该区实行市区联动,共享供应商行贿犯罪记录集中查询结果,3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注册状态调整为“无效”并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该中心建立长期有效的供应商失信扣分(累加)和污点记录制度,对有失信行为被处罚的供应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扣分及污点记录。
参加杭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接受代理机构、采购单位的诚信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折算成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诚信指数。
这是杭州市财政局近日印发的《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的。《办法》规定,参与杭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诚信指数折算计分
在供应商诚信评价指标管理方面,该市财政局负责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指标设定,作出行政处罚;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的评价和记录,共同完善供应商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办法》明确,供应商诚信评价记录采用一事一评价方式,同时详细列明了每一不良行为记录的具体情形及扣分标准,即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根据注册供应商在参加一般政府采购活动行为、网上商城采购活动行为、合同履约和售后服务行为、质疑投诉行为等每一个事项予以评价,评价人员使用实名制。
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评价结果将折算成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指数,由系统自动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库。供应商诚信指数用分值表示,满分为100分,由杭州市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根据供应商库中的诚信评价记录自动统计计算。该市采购中心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首页设立诚信排行榜和曝光台,注册供应商诚信指数将在诚信排行榜上实时滚动展示,以此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在曝光台予以曝光。
获得诚信指数得分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评审中按下列方式折算分值:网上商城批量集中竞价按照20%比例设定诚信得分,网上商城小型基建类按照15%的比例设定诚信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3%~5%的比例设定诚信得分。
星级评定 每少10分降一级
《办法》还要求对参与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的注册供应商实行星级评定,即星级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五星级,100分以下的每少10分递减一级,60分以下的不计星级。诚信指数达到三星级且当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网上商城协议定点供应商,经协商谈判并书面承诺不降低原有价格优惠和服务水平的,可直接进入下一期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名单。
《办法》明确,不良行为记录自记录之日起3年内不得撤销。被列入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开曝光的注册供应商,在处罚有效期内,采购组织单位在资格审查时可不予以通过。注册供应商被列入不良记录后,如能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影响或损害、表现突出的,经注册供应商申请并报作出处罚的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缩短公开曝光时间,但最少不短于处罚有效期的50%。
从9月1日起,河南省郑州市在政府采购中推行企业信用报告,这是郑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日前发布的《郑州市政府采购中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的规定。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应明确,供应商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另行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评判其资质和服务信誉的参考依据之一。对于报告显示信誉良好的企业,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中标;对于未提供信用报告的企业或报告显示信用不佳的企业,从严控制其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郑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郑州市以此推动全民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并用政府行为带动社会民众推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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