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执法设备招标,该项目采购预算为183.8925万元。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组织了开标、评标。本项目共有5家投标人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程序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通过综合评分和比较,结果为:A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83.5625万元,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为:中标单位,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单价和总价。
中标公告发出后,B公司提出了质疑;产品中两项货物中标单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A公司中标总价比B公司高出25.4925万元,B公司同时提供了采购询价单和有关市场价格证明材料,认为A公司以超出合理利润的金额高价中标,将使国家财政承受巨大损失。
采购代理机构针对B公司的质疑,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调查,协助调查结果认为:虽然B公司的投标价格最低,但该公司在评审时有一项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造成投标无效。中标结果是根据综合评分评出的,所以造成了高价中标。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协助调查的结果,再详细地审核了所有投标文件,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因为招标文件对本次招标的核心产品有如下要求,“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或是同一品牌、不同一型号产品的,应当按一个供应商认定。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技术标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该项目共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其中3家通过资格审查进入详评。3家供应商所提供的超级本电脑及便携式打印机均为同一品牌,而这两项产品的预算金额占总预算77%,属于本次招标的核心产品,所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3家供应商只能算为1家。因此,该项目应按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作废标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为了保障核心产品竞争充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或是同一品牌、不同一型号产品的,应当按一个供应商认定。3家供应商所提供的超级本电脑及便携式打印机均为同一品牌,而这两项产品均属于本次招标的核心产品,所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该按废标处理。
另外,《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因此,该项目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按废标处理。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条(二)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对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法》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第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以上处理事项均需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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