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该省印发了《关于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具体针对哪些内容进行了规范呢?
“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规定,我们在这此基础上进行了规范,比如: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改单一来源采购需要哪些程序?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有哪些?单一来源采购哪些内容须公示?此次印发的《通知》对此均进行了明确,并制定了表格,采购人、评审专家只需按表格填写即可。”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告诉记者。
根据《通知》,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前,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请专家论证和进行公示时,3名以上专家论证意见和公示内容均要以表格形式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保证内容完整,方便社会监督。
其中,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包括专家职称、文化程度、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唯一供应商的理由等。单一来源公示内容包括唯一供应商情况,采购项目内容(品牌、名称、规格型号及采购数量、价格、需求特点)、采购预算金额、拟成交金额、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理由及相关说明等。
针对由招标采购改单一来源采购的,《通知》明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由招标采购改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在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时,应当就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及以前年度同品目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投标、采购方式等情况进行文字说明。财政部门审批时,可向专家对招标文件有无不合理条款进行咨询。招标采购改单一来源采购无需公示。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时需提交哪些材料?对此《通知》提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或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时,除有符合《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知》(冀财采〔2015〕25号)要求的附件外,还要有代理机构对公示情况说明、招标采购改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及以前年度同品目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投标、采购方式等情况进行文字说明、招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表、添购合同复印件。
此外,《通知》还规范了单一来源采购评审专家条件及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等。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时,要编写协商情况记录,记录要以表格形式固化,并构成采购文件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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