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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政采中供应商商业秘密是如何泄露的? 看看这两种情形

收藏 | 政采中供应商商业秘密是如何泄露的? 看看这两种情形 政府采购信息
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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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供应商要学会排查容易泄密的环节,保证自身商业秘密不泄露。笔者认为,导致供应商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不外乎内外两个。

  从政府采购活动的实践来看,很大一部分商业秘密是由供应商拥有,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为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经常要直接或间接地在自己所投货物中罗列自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些信息,除了货物的设计、货物的制造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外,还有投标文件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以上信息,均具有很强的经济价值和相对的秘密性,为了确保自身竞争性,供应商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加以保护。


  供应商要学会排查容易泄密的环节,保证自身商业秘密不泄露。笔者认为,导致供应商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不外乎内外两个。


  第一个,是供应商内部管理失控造成泄密,主要有以下情形:


  人才(员)流动带走机密;少数人为一己私利脚踏两支船故意买卖机密;接待参观过程被来访者盗取机密;员工离退休后到其他单位任职泄露机密;职工保密观念淡薄,与人交往中通过手机、微信、QQ交流机密;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夹带介绍机密内容;商务活动中无意触及到机密内容等等。


  从另一个层面看,还有的供应商拥有的专利保护期过期未续保,或未申请进入专利保护;有的将核心机密与非核心机密绝对化,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和被侵犯。


  第二个,是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投标文件将商业秘密让招标人及评审专家知悉后,招标人或评审专家将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怎样防范供应商商业秘密不被泄露?这是值得每一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都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供应商除了依靠法律的保护手段外,还必须加强和提高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防范能力。(刘跃华)


  ■常识链接


  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刑法》第219条,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也明确规定,权利人可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现实中,商业秘密不仅包括那些凭技能或经验产生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信息,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而且包括那些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都属于商业秘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还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做了限定,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曹国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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