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而言,日常接触最多的便是是询问和质疑,其中关于质疑,很多业内专家都撰文探讨,但是关于询问,则相对探讨的少一些,所以在此就政府采购询问的有关事项进行梳理和探讨。
不能涉及商业秘密
询问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这其中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概念,这是做好询问工作不能触碰的红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两部分,技术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等;经营信息为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等。
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与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不予答复说明理由
询问答复原则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从保证政府活动正常进行、预防和减少供应商质疑投诉、树立政府部门良好形象、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高度,认真对待供应商的询问,并依法、及时、准确地做好答复。
询问答复形式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询问及询问答复的形式都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实际操作中,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针对书面询问应当作好记录。
询问答复范围
并不是供应商的任何询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都必须作出答复。只有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才有义务如期作出答复。
需注意,如果供应商询问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评分情况等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或者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应依法不予答复。即使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耐心细致地说明不予答复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尽量不激化矛盾,不让口头询问转化为书面质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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