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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采购人可以自行认定并实施涉密项目采购吗?

案例 | 采购人可以自行认定并实施涉密项目采购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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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使认定为涉密项目,采购单位可否直接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案例回放


甲单位是某省级国家机关,其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了一批物资设备,项目预算为300万元。


甲单位自行确定了本项目属于涉密项目,因此采购时未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也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而是经单位领导班子开会研究决定,直接与国内某知名A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和保密协议。


问题引出


1.采购人可否自行认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2.涉密采购项目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3.涉密项目采购单位可否直接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专家点评


省级国家机关有权限自行认定采购项目为涉密项目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由高到低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低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别的单位是没有确定国家秘密权限的。


本案例中,甲单位为省级国家机关,具有确定国家秘密的权限,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采购项目为涉密项目。


有权确定国家秘密的单位,可以授权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相应级别的国家秘密的权力。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就印发了《北京市党政机关定密授权机关名录》,凡名录内的机关单位,均有权确定相应级别的国家秘密。需注意的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定密权在采购人同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采购人不能直接把工程项目自行确定为涉密项目。


涉密项目由采购人单位承办人提出、定密责任人批准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对定密责任人作出了详细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有权确定国家秘密的单位,经承办人提出意见,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后,就能把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为涉密项目。实践中,可能是由领导班子会或者保密委员会最终决定。因此,本案例中,甲单位作为省级国家机关,有权直接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为涉密项目,这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当然,在实体上,甲单位不能把非涉密项目确定为涉密项目,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认为甲单位认定的涉密项目存在问题,也可以纠正。


如果甲单位无法认定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涉密,应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具体看甲单位拟定的密级。如果拟定为绝密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如果拟定为机密级、秘密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报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对于无权确定国家秘密的单位,如果想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为涉秘项目,则需报上级单位确定;如果没有上级单位,应当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部门确定。


涉密项目采购单位可以直接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而同时《政府采购法》也未规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密级,因此不管是绝密级、机密级还是秘密级的政府采购项目,都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那么,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如何采购呢?


首先,不能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


例如,涉密信息不能在互联网上传递,这就要求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不能在网上发布公告。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均需在网上发布公告,因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均不能适用。


其次,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涉密采购项目亦不例外。


本案例中,虽然预算金额为300万元,但不需要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笔者也不建议参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这些采购方式均需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不能把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笔者建议参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直接选择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案例中,甲单位经领导班子开会研究,与国内知名的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即体现了民主决策制度,又保证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把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内,这是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的。


对于涉密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只规定不适用本法,但并未规定应当如何采购,这让很多采购人犯了难。笔者认为,既然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那么采购人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是不应当受到相应处罚的。具体如何采购,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取决于采购人的意志。笔者建议,为保证涉密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防止腐败行为发生,涉密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建立内控制度,制定涉密采购项目的内部操作规程,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照内部规程进行采购,确保涉密采购活动公平、公正、依规进行。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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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请发送至邮箱yanghaifeng@caigou200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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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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