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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采购项目的涉密信息包括哪些方面?

实务 | 采购项目的涉密信息包括哪些方面? 政府采购信息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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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涉密项目采购五问五答。

通常哪些项目会实施涉密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那么,哪些项目会被采购单位申请实施涉密采购呢?整体来看,申请涉密采购项目的条件范围具体如下:


①密工作所需的检查、管理类保密装备;


②通过国家保密局或其授权机构技术检测、测评,应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类保密装备、设施、用品;


③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存放、保护涉密信息的软件、硬件或者成套设备载体及其配套设施、材料、用品;


④国家保密局或省保密局要求强制配备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用品;


⑤经确认的保密工程、涉密信息系统、涉密通信和涉密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实施、服务,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服务;


⑥具特殊保密要求的其他项目的实施、服务等。(张泽明)


采购项目的涉密信息包括哪些方面?


概括来说,采购项目可能涉密的信息大致有以下几类:


①购人的基础信息涉密,如采购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②采购项目信息涉密,如采购产品的品名、种类、数量、用途、位置、技术参数等;


③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现场踏勘、澄清、标前预备会等方式交换的信息涉密,如采购文件、澄清文件、标前会纪要等文件中含有保密信息,项目现场属于特殊保密区域,或投标文件中包含国家机密等;


④出于对现有保密事项的维护,比如涉密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或者需要与涉密网进行数据交换的新系统建设等。


因此,采购单位应当在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涉密认定时,提交理由充分的项目涉密报告,这样保密行政部门才能根据诸如“船舶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分门别类界定,来最终确定本项目是否涉密。(张泽明)


涉密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如何产生?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这意味着,凡是涉密项目,都可以不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通过公开和有选择的方式产生供应商。那么,涉密项目采购中的供应商该如何产生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如下几种方式产生。


一是采购人推荐。采购人对于自己所采购的项目应该最为了解,特别是保密程度达到什么级别应该做到心中有数。所以,采购人通过对业内的了解,推荐供应商。


二是评审专家推荐。评审专家作为一个行业的专家,对行业比较熟悉,所以专家可以推荐产生供应商。


三是行业协会推荐。目前行业协会较为规范与完善,采购人可以与该项目所属行业的行业协会进行联系,通过行业协会推荐供应商。


四是在供应商库中选择。通过建立完善的供应商库,在供应商库中选择。


不管是推荐方式还是选择的途径产生供应商,供应商首先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查询,看是否有信用方面的问题等。(宋军)


涉密项目采购公告一定不能挂网公示吗?


涉密项目采购公告一定不能挂网公示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因为涉密项目也是分类、分级的,此外还是分情境的。比如某个孤立的数据是不需要保密的,但一旦形成整体的系统性数据或是数据群就需要保密了。例如单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需要刻意保密,但如果某机构或个人获取了整个行业或国家这方面的数据,就可以分析出行业或国家的经济运行情况,并提前作出应对,这可能会影响国家政策的决策过程以及政策出台后所能取得的预期效果,所以这种综合信息就是需要保密的了。这好比个人的隐私保护一样,一个人的名字是无需保密的,但如果把其名字、电话、住址、银行账号等信息组合在一起,就属于需要保密的范围了。


实际上,不单是涉密项目,非涉密项目也可能存在涉密内容。笔者曾在经手的某监狱系统采购项目中发现,采购人所提供的技术需求中含有涉密参数。发现问题后,及时反馈给了采购人,避免了一起泄密事件的发生。


在政府采购中,保密与公开两者的矛盾焦点主要是:保密可能妨碍公开竞争,增加采购成本;而信息公开能引导市场充分竞争并获得最优性价比的产品,但可能存在泄密风险。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为引导市场充分竞争,获得最优性价比产品(系统),可以公开部分信息。在进行某些涉密信息系统采购时,可以利用限制参与供应商资格的方法实现保密与竞争之间的平衡。例如要求参与供应商必须具有国家保密局核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这既符合涉密要求,又满足了竞争的要求。


当然,涉密项目的信息公开肯定不能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要求的那样细,如“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一般不应公开。


另外,在进行涉密项目采购时,还应遵循《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当然,涉密采购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保密、公平、公正、择优、信用原则。


所以说,涉密项目中的信息,不必然一定不能公开,关键是要把握好项目性质、公开与否以及公开什么内容。(秦志龙)


集采机构能否拒绝涉密项目采购委托?


某单位采购一批设备,按照常规的政府采购流程,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将该项目委托给了当地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即当地采购中心。


采购中心接到委托后,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的采购相关事宜。按照批示该项目为公开招标,采购中心业务人员按照常规工作流程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而公示期间,采购中心却收到了供应商的质疑,称项目为涉密项目,不应按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采购,且招标文件的编制违背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那么,集中采购机构应不应当接受本次涉密项目采购的委托?对于这个问题,业内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涉密项目具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应特质,如采购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采购金额达到了“采购限额标准”。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但是采购人是“自愿”遵守政府采购程序,并不为过。


同时,《政府采购法》还规定未纳入集采目录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如此一来,就赋予了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的权利,而并未赋予集采机构拒绝代理采购的权利。因此,集采机构不应拒绝采购人的委托。


同时,采购单位作为国家机关,承担着巨大的廉政风险。而对于执行人员来说,更是如此,在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的情况下,让个人承担涉密项目采购过程中的廉政风险,显然不合适。


第二种观点:如果采购人是“自愿”遵守政府采购程序,就应当“从一而终”,采购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均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而此项目设计的采购过程,很多环节是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相违背的。如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未列入招标文件;商务标与技术标相剥离,由评委会负责商务标的评审,由采购人独立完成技术标的评审,这就容易造成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财政部18号令相违背,抑或是剥夺了评审委员会的独立评审权;结果公示不能公布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如此,采购人行的是名义上的“自愿”遵守政府采购程序,而实质上是披着政府采购的外衣,做着与政府采购不相干的工作。而做为集采机构,应努力向“业务更专精、程序更严谨”的方向发展,如此明显违背政府采购常规程序的项目,就应当拒绝。


笔者调研发现,大多数的省市对于涉密项目采购的管理制度还是空白,呼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尽快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商确定涉密采购相关细节。另外,在没有相关依据的情况下,集采机构应当拒绝以“涉密”为托词却不按政府采购程序操作的采购项目的委托,以维护政府采购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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