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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破解三大问题 遏制围标串标

探讨|破解三大问题 遏制围标串标 政府采购信息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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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围标串标,自201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似乎就一直就是社会舆论看待政府采购时绕不开的话题

围标串标,自201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似乎就一直就是社会舆论看待政府采购时绕不开的话题,在某些地方,甚至围标串标与政府采购活动“如影随形”,令政采人非常头疼。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或现状为围标串标提供了“温床”呢?本文就来作下分析,希望对下一步在采购实践中杜绝围标串标行为提供参考。


围标串标难以认定


对于投标人间的围标串标行为,目前仅是通过现有的档案资料进行分析、比对,疑似串标围标,但缺少相应的书证和人证,尚不能确认。于是,只能从其他途径去找投标人的漏洞和不规范的地方,以别的方式让其“出局”。由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没有有效的手段取得书证和人证,仅靠行政手段无法取得理想效果。即使明显判断出招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为,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书面资料以“串标围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监管部门反会被投标人“投诉”,会让工作很是“被动”和“无奈”。


缺少技术和政策依据


在政府采购领域,还缺少技术手段和政策依据来界定串标围标行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导致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对于政府采购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判断。


又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政府采购的处罚没有具体规定,还只能参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操作起来很难把握。


专家选择面较窄


政府采购包含了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采购的范围广、类型多、专业性强,仅仅货物类就细分成数十种产品类型,成百上千个具体产品设备。虽然政府采购评委库的专家总数较多,但是细分评审专业后,在很多专业性项目的采购中,只能找到有限的几位熟悉者,真正精通者更是少之又少。遇到这些项目需要评审时,这几位专家就成为必选评委,每次都参加。甚至这些专家还可能是同一个单位的、是上下级单位的,是隶属于同一行政部门的,容易让一些供应商想方设法地去投机取巧,从而希望这些关键人物对他们的串标围标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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