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案例|具备通信功能的救生照明线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吗?

案例|具备通信功能的救生照明线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17-09-18
0
导读:政府采购包罗万象 拿这个案例来说 《消防法》也要清楚呢
点击上方“政府采购信息” 可以订阅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该市公安局消防局委托,对消防局救生照明线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最终供应商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供应商B公司对该项目采购结果提出以下质疑:一是未在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网站上,查询到A公司生产救生照明线的检测报告,因此A公司生产的救生照明线不符合投标产品实质性资格要求。二是A公司生产的救生照明线,不具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B公司提出的质疑进行了复核。经复核,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格要求,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站只公示型式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不在公示范围内;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救生照明线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而A公司所投产品没有进行强制性认证,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因此,评标委员会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最终本项目此包废标。


另外,参与招标的3家供应商,其中包括A公司在内的2家供应商提供的救生照明线具备通信功能,但不具备强制性认证;另一家供应商提供不具备通信功能的救生照明线,是完全符合强制性认证并取得证书。

问题引出

具备通信功能的救生照明线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吗?

专家点评

首先需要了解何为救生照明线,救生照明线主要用在火灾烟雾等可视度低的环境场所,用于指引逃生路线的发光线,由供电系统、发光线体、绕线转盘等组成。从2015年9月1日起,救生照明线列入国家消防救援装备3C强制认证。当前我国使用的《消防救生照明线》标准为GB26783-2011,该标准并未涉及消防通信的功能,仅为消防员和遇险人员提供逃生的照明导向。故不具备通信功能的救生照明线才能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


据了解,近年来消防装备制造商在救生照明线的基础上开发了具有通信功能的产品,在扑救地下建筑火灾或抢险行动中具备通信功能的救生照明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此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以通信功能为主,同时要兼备照明功能。但是,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往往具有滞后性,修订需要很长时间;在国家标准未颁布实施前,企业只能取得委托检验报告。也是基于当前此类产品的现实情况,采购人在资质要求上,没有明确需要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规定。


本案例中,B公司认为在救生照明线国家有相关强制性的要求,就该取得有关认证,而自己所投产品虽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具备通信功能”的条款是非实质性要求,仅作为扣分项处理,所以也参与本项目的招标。造成了两种不同功能的产品同时竞争,且每家供应商对自己生产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范围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解,也是引起项目质疑的原因。


通过以上案例,进一步突出了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制定的重要性。本人认为,如果按照救生照明线进行招标,主要是照明功能,那就应按规定取得国家消防救援装备3C强制认证证书。如果按照通信功能为主,照明是其附带的功能,那在需求制定时应为通信照明导向绳等名称,不在明确救生照明等名词,应能减少供应商对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歧义问题。

法规链接

《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政府采购信息
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采资讯,铺设一条采购信息高速通道。
内容 10451
粉丝 0
政府采购信息 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采资讯,铺设一条采购信息高速通道。
总阅读1.3k
粉丝0
内容10.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