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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正确理解87号令第31条 依法处理同品牌竞标

焦点|正确理解87号令第31条 依法处理同品牌竞标 政府采购信息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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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7号令的探讨最近真是火热

问题

背景


在日前举办的集采机构业务交流会上,有同行说:“自87号颁布实施以来,本人参加了两个专门针对87号令的培训班,都是权威老师授课,但两位老师对87号令第三十一条关于‘相同品牌产品’投标问题的解读并不相同,一位老师授课中说‘按最低价选一家进行评审’,另一位老师说‘评审后取最低价推荐中标资格’。”这让该同行感到实践中处理同品牌竞标时无所适从。那么,究竟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准确把握87号令限制同品牌竞争的精神?

问题解析

关于“相同品牌产品”投标引发的投标人数量计算问题,最早要追溯到2003年财政部就河北省财政厅反映的同品牌同型号供应商投标问题下发的《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政部在该复函中写道:“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经多年实践,该复函无论从法规等级还是可操作性上,都有欠缺之处,所以87号令在第三十一条中对此作了细化和明确,使其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个人认为,87号令第三十一条对“相同品牌产品”投标问题的规定是明确的,而上述两位授课老师的说法也都对,但不全面。因87号令对“相同品牌产品”投标是分三种情况分别规定的,即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以及非单一产品采购的项目。

第一位老师说的“按最低价选一家进行评审”是三十一条第一款,即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

第二位老师说的“评审后取最低价推荐中标资格”是三十一条第二款,即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三十一条第三款是针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可以理解为主要是针对集成项目的特别规定。

笔者以为,这里有三点需要特别提醒:一是计算方法是根据所采用的评标办法来确定,而不是根据项目属性(货物、服务、工程);二是三十一条第二款可以理解为对所有投标人都进行正常评标,因为同一合同项只有一个中标人(同一合同项下有多个中标人是例外情况,或者说是招标文件的设计有欠缺),所以再多“相同品牌产品”投标人也无所谓,只是增加工作量而已(严格来说,第二款的规定过于宽松,没有达到充分竞争的本意,也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原则);三是第三款的“核心产品”确定,可以理解为可以有多个,而不是只能有一个“核心产品”。



法规直击


87号令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评委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评委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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