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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数量几个为宜?

热点|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数量几个为宜? 政府采购信息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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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核心产品应当“有量有度”

论坛热点

近期,某业内论坛有这样一则贴子引发关注:

“某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确定了3个核心产品,有A、B、C三家供应商投标,其中A投的是a、b、c三个品牌,B投的d、b、c三个品牌,C投的是a、e、f三个品牌,每个投标人所投三个核心产品的品牌都不完全相同,请问该如何处理呢?”

网友的跟帖基本有3种观点:

①核心产品只能有一个;

②核心产品允许有多个,但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相同品牌的比例,超过该比例的即为相同品牌;

③应依据占总投标或预算价的百分比来确定核心产品。

到底哪种观点更科学合理、合法合规?

举例分析

对于业内论坛帖子中所提的问题,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网友的跟帖都有道理。笔者认为,对于非一产品采购项目,不必一定按技术构成和产品价格同时满足最大化的标准来确定核心产品,而是应视具体情况,要么规定价格比重大的产品不能同一品牌,要么规定相同品牌不能超出一定比例,否则视为同一品牌。在此以两个例子来作说明。


核心产品唯一且明确时,完全以技术构成来界定核心产品不妥。

例1:某学校一高清录播教室采购项目,其中录播主机无疑是该项目的核心产品。但其他非核心设备,例如高清摄像机,却可能要根据实际需要购置多台,而多台高清摄像机的采购价格占预算总价的比例有时会超过录播主机。并且由于安装和售后维护的问题,这些设备又不宜分开来购买。因此此时只确定核心产品为不同品牌,那么其他大量设备就可能为相同品牌,这时技术构成比重大,并不一定价格比重就大,在核心产品唯一且确定的情形下,完全以技术构成来界定核心产品的做法并不妥当。


当所有产品都重要时,建议对同品牌的比例作出规定。

例2:某单位采购一套机房设备,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网关、防火墙等,可以说所有这些都是该项目中的关键设备,不论价值大小,缺一不可。实践中,对于此类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的确定就比较困难,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根据实际情况作约定,如果相同品牌超过一半或是其他比例的,即视为同一品牌。

针锋相对

核心产品允许有几个?

甲方:1个!

所谓的“核心”,就是不同于其他要素的具有独特价值和特性的产品,如果一个非单一采购项目,多个产品都是核心,那就不能称之为“核心”了。

乙方:可以有多个!

采购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集成产品核心的多样性、复杂性,应当允许采购人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多个核心产品。

 

多个核心产品具有评审可操作性吗?

甲方:不具有!

如果一个项目允许确定多个核心产品,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呢?答案是没有。举例来说:某集成产品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A和B均为该项目的核心产品。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竞争,其中甲供应商提供的集成产品中的A产品与乙供应商中的A产品系同一品牌,但两者所提供的B产品不是同一品牌;乙供应商提供的B产品与丙供应商提供的B产品系同一品牌,但两者所提供的A产品不是同一品牌。请问甲乙算一家呢还是算两家?同样的道理,乙丙是该算一家呢还是算两家?如何评审?

乙方:有!规定数个核心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即可。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每个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A和B两个核心产品必须是同一品牌不就解决问题了吗?

 

规定数个核心产品须为同一品牌会有弊端吗?

甲方:有!排斥潜在投标人。

如果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每个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A和B两个核心产品必须是同一品牌,这对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精神的偏离更大。从公平竞争角度讲,除非多个核心产品在技术上具备排他性,必须为同一品牌方可兼容外,如果强制绑定就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例如,A和B产品,甲公司只有A产品,且市场占有率超高,如果确定核心产品为A和B,则甲公司的A产品就无法参与竞争,采购人也永远无法采购到最好的产品(因技术原因必须一致除外),因此强制绑定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乙方:不会!可以再确定一个“核心之核心”。

那能不能设立一个核心产品的排序,相当于在“核心”中再定一个“核心之核心”,只有“核心之核心”品牌相同的才认定为一家,并按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来处理。这样,不就有效解决评审的问题了吗?

 

确定项目的“核心之核心”有必要吗?

甲方:没必要!

如果要设立产品的“核心之核心”,且“核心之核心”品牌相同才认定为一家,那要求其他“核心”还有何意义?

乙方:……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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