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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过审批,是可以采购进口货物的,那么外国供应商能不能参加中国的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呢?
2004年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八条曾规定: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依照上述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有条件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87号令删除了18号令的上述规定,外国供应商是否可以参加政府采购变得语焉不详。
财政部2017年11月的一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解决了小编的困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资料管理系统竞争性磋商项目”引发了两起政府采购投诉,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个项目的投诉人是两家外国供应商,Synchrogenix Information Strategies, LLC和EXTEDO GmbH,相关供应商也是一家外国企业,也就是说三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都是外国企业。供应商投诉有关人员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利益冲突等事项。
财政部并未对投诉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就供应商是否适格开展审查。财政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本项目中,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三家供应商均为境外公司,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是适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由于本项目采购行为违法,本机关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审查。”“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基于财政部的上述判例推而广之,境外供应商由于不可能具有在境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均不能成为适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境外供应商是不能参加政府采购的。
文章来源于公众号《瓦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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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参加可以么?
答:不可以。首先,国内的企业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分,而外资企业有合作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属于中国法人,应该跟国内企业享受一样的待遇。
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是两个概念,外资企业是中国法人,而外国企业则是外国法人。外国公司不得直接投标,除非是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再看看财政部第498号信息公告是怎么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