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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项目的整体设计和监理可以由同一个供应商提供吗?

问答 | 项目的整体设计和监理可以由同一个供应商提供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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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自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1年的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4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200字,阅读完约3分钟”

Q:项目的整体设计和监理可以由同一个供应商提供吗?

A:可以。根据财办库〔2015〕295号文件的规定,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Q:中标公告中需要将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分详细列出吗?

A:不需要列明未中标供应商的详细评分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Q:在处理质疑投诉期间能暂时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吗?

A:如果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应当暂停签订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Q: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均可以参加第二轮报价,还是可以由谈判小组选定第一轮报价最低的三家进入第二轮?

A:必须要求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根据74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Q: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就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磋商吗?

A:不可以,磋商是针对磋商文件进行的。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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