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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各地单一来源采购规定•内蒙古

收藏 | 各地单一来源采购规定•内蒙古 政府采购信息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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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地单一来源规定系列之4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即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74号令明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7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为了进一步规范操作,74号令出台后,一些地方还出台了更加细化的管理规定。那么,哪些地方对单一来源采购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了呢?这些规定又做了怎样的细化?今天我们来看看内蒙古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意见》(内财购〔2014〕248号)


八、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釆购人应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采购人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向政府釆购监管部门提交公示文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且情况属实的,应采取其他方式釆购。 


九、单一来源釆购方式只适用于政府釆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不得因报名或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等原因由其他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釆购方式。如出现报名或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等问题,采购项目暂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原釆购方式修改招标文件,降低需求标准,重新公告并组织招投标事宜。二次公告后,如其他供应商未提出异议,报名或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仍不能满足要求,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直接使用合适的釆购方式尽快组织釆购。 


十、政府采购工作应建立健全应急备案机制。采购项目属《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情形的,尤其是火灾、洪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和影响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时,可由采购人按照需求直接向单一供应商采购。釆购人应于采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集中釆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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