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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资格条件可以作为评分因素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答 | 资格条件可以作为评分因素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政府采购信息
20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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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自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1年多的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6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200字,阅读完约3分钟”

Q:资格条件可以作为评分因素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A: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Q:供应商没有购买采购文件可以对文件提出质疑吗?

A:不可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Q:采购人能否把与采购需求有关的认证或资质做为资格条件?

A:通常情况下资格要求是国家强制性认证或许可,如果项目有特殊要求,可以将认证作为资格条件,但要注意市场竞争性、与采购需求相关且不属于限制中小企业规模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Q:供应商质疑投诉后,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评审专家重新评审或论证时,评审专家是原评审专家还是可以重新组织评审专家论证或评审?

A:应为原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Q:询价采购项目是否可以要求只能制造商参加?

A:询价采购基本上都是通用产品,建议不要限定制造商投标,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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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回答用户已匿名,如有特殊需求可在后台留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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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采购业界领域第一款专业知识分享工具,易采通APP自2017年1月1日上线以来,受到了政府采购各方人士的高度关注与欢迎,首批种子用户已达到5万人。如果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疑问,欢迎随时到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当然,也可以看看其他业内同行都遇到了哪些问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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