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财政部通过媒体发布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的征求意见稿。笔者研读后,发现征求意见稿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Q1
征求意见稿的调整范围相比19号令要窄
19号令用的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此“信息公告”并非公文中的文体,而是指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是一种行为或活动。而征求意见稿用的是“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虽然只是“公告”与“信息”字序上进行了颠倒,但表达的意思完全不一样。
19号令的“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而征求意见稿的政府采购信息只包括“公告”和“公示”的信息,其他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包括在内。
Q2
征求意见稿局限在“发布”环节的管理
虽然征求意见稿将需要“公示”的信息也纳入到了调整范围,好似扩大了“范围和内容”,但由于只是一个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落脚点在发布。笔者认为,该法规的制定并非只是要规范一个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行为,而关乎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等却没有涉及。如果该管理办法的“核心价值目标”只是“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那么,专门为此制定一个法规可谓“小题大做”了。
Q3
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界定没有穷尽
征求意见稿虽然对“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了界定,但只列举了“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等”,但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定规定的应予公开的“公告和公示信息”不仅仅这些,除法律法规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外,还包括变更或更正公告和澄清公告(87号令第27条)、合同公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结果公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项目终止公告(74号令第37条)等。
因此,建议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各类资料的总称。它包括:1、各类采购方式的公告;2、单一来源采购公示;3、变更或更正和澄清公告;4、中标、成交公告;5、政府采购合同公告;6、验收结果公告;7、采购项目终止公告;8、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应该公告和公示的信息。
这样一来,也延长了该法规的调整时间“寿命”。也就是说如有新的需要公告和公示的信息,不必修改该法规了。
Q4
管理权不对应,过于集中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虽然指定媒体,即信息发布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但如此将信息发布的监管权集中在省级财政部门,不仅其工作量较大,也使基层管理权分离,职责不对等。
Q5
“内容规范统一”应有具体要求
虽然该管理办法的“落脚点”是规范“发布”活动,但既然在原则中规定要求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内容规范统一”以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按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那么就应有一个公告和公示内容的统一规范的格式。
19号令有一章专门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其中,有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投诉处理决定公告等公告的内容要求。
笔者推测,该管理办法的设计者可能认为74号、87号、94号令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不需要在该管理办法中重复。但笔者认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规,要么不将“内容规范统一”上升为原则,既然提到了这一要求,那么就应该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要么,就不将“内容规范统一”纳入原则范畴。
Q6
发布公告和公示的时间应强调
由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特殊性,使得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时间节点有一定的要求。虽然目前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时间节点要求散见于各项法规之中,但作为一项专门的制定规定,有必要在该管理办法中专门强调其公告和公示的时间及期限,防止发布者“偷工减料”,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同时,对工作日、日进行必要的解释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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