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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1300字,阅读完约3分钟”
项目废标后,重新招标可以换代理机构吗?
答:具体要看代理协议上是如何约定的。一般情况代理协议只对一个项目的采购活动生效,因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不专业、违反程序、未提供代理服务、不遵守协议规定,造成采购项目废标或采购人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或因代理机构过错被监督部门认定重新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当然可以另行选择代理机构。
联合体提出质疑需要所在供应商共同提出吗?
答:联合体在与釆购人签订合同、投诉都要求参加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进行。其中进行投诉的必要条件就是质疑,既然财政部94号令中对于投诉明确了要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那么由此可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也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使用公开招标方式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其中,公开招标方式应当为主要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未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就是说,虽然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但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竞争性磋商项目适用低价中标原则么?
答:不适用,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吗?
答: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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