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二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8年物证检验鉴定设备(一)采购项目(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8GK-A0000-D081)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科恒新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北苑家园八区8#办公楼17层1单元1704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相关供应商:烟台东方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电子衡器)
地 址:烟台开发区宝安路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烟台电子衡器中标产品的制造商名称与原产地相互矛盾,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无效的制造商授权书。投诉事项3为:烟台电子衡器投标产品电子天平(百万分之一克)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投诉事项4-9为:烟台电子衡器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4-9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海关采购中心废标。
责令海关采购中心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二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8年拱北海关重点旅客动态人脸识别综合应用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8GK-A0000-D08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烟台众城金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山东省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智慧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眼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二层207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智慧眼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动态人脸识别技术。2.智慧眼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系统上线时间”的要求。3.智慧眼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系统比对精度”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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