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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汽车轴距参数及“配置表”和“车辆合格证”,此企业被当地财政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案例很多,但提供虚假材料的招数千变万化。那么,此事件的主角是如何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
采购5台执法执勤用车
因故多次变更
今年6月12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购5台执法执勤用车,采购预算90万元,不得超过此最高限价。
6月14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采购中心针对此项目发布变更公告,“因采购人接到四川省高院通知,国V排放标准车辆在2019年7月1日以后停止上户。为避免在采购中购买到国V标准的车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采购人申请将此项目暂停采购。”
6月25日,又发布了“项目继续采购”的更正公告。据了解,此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专家发现漏洞
同款产品轴距参数竟不一致
7月15日,此项目开标当天,评审结束后,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发布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公开招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泸县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标金额86.8万元。
与此同时,此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报告中还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了异议,希望财政部门进一步核实。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泸州国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泸县博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型号同为君威1.5T精英型。在技术参数中,泸州国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轴距参数为2829mm,泸县博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轴距参数为2902mm,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同一规格产品型号参数应是相同的,故疑似某一家公司提供的轴距参数为虚假参数。请财政部门核实。
后来,经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核实,泸县博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汽车轴距参数及“配置表”和“车辆合格证”。财政局作出泸县博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标无效的决定。此项目后来又进行了重新招标。
2019年10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公布了泸县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失信行为,对其进行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34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投标情形有法可查
害人又害己从何说起
泸县博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轴距参数及“配置表”,害了自己,为什么说还害了别人呢?
此项目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泸县博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泸州国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型号是一样的,都是君威1.5T精英型。就两家企业所投同一品牌的产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采购人介绍,6家投标供应商,泸县博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总得分排名第一,泸州国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得分排名第二。但按照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龙和博雅按照一家投标人来计算,国龙就失去了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资格。谁想到泸县博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是虚假参数,不仅害的自己被取消中标资格,还害的泸州国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也无缘此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