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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某集中采购机构受采购人A单位委托就某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该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活动,以及发布中标公告。
集中采购机构在本项目质疑期内收到Z公司(本项目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递交的对本项目的质疑函,主要质疑内容为:评标委员会对Z公司提供的证明其业绩的合同和软件著作权证书认定错误,认为其公司提供的相关业绩合同和软件著作权证书均应当得到满分。
收到质疑后集中采购机构调阅了本项目的档案材料,发现该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数量为7份,软件著作权证书为9个,在业绩合同和软件著作权证书评分项下,评标委员会一致对该供应商打了0分。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邀请了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该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协助答复。
经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复核,该供应商提供的证明其业绩的合同均不符合本项目同类项目案例的标准,不应当得分。但质疑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有一个软件著作权证书是符合评审现场认定的“同类软件著作权证书”标准的,应当计1分,其余8个软件著作权证书不符合标准,不应当得分。对该质疑供应商增加1分后,并未对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排序产生任何影响。
问题引出
评标委员会出现评分错误,中标结果有效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案例,供应商的质疑事项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应当维持原中标结果。
但是,如果给Z公司多计1分后,影响了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的话,又应当怎样认定呢?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除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外,均不允许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如果评标委员会给Z公司再多计1分,应当就是重新评审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如果这样,那么,该案例就应当认定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评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据悉,本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为: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维持原中标结果。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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