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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采购人可以不出席开标现场吗?
答:可以。开标工作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

问:项目因投诉被财政部门叫停,如果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会告知吗?
答:财政部门会通知。否则,采购活动将无法进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吗?
答: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的采购项目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问: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如需投诉需要联合体所有供应商都同意吗?
答: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九条。

问: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规定是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但是计算价格扣除稍显麻烦,改成给予一定的加分可以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这里使用的是“应当”,是必须执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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