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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该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必须明确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那么,从业人员在提资格条件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2020年9月22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举办的全区采购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提出了四大注意事项:
一是提出的资格条件必须与项目相适应,这是最重要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包括《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的法定资格条件和与项目相关的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法定资格条件是无论什么项目都必须满足的,特定资格条件必须与项目密切相关,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都应该足够专业,与项目无关的资质是不能提的,否则很可能导致供应商投诉成立、采购结果无效。
二是不能排斥竞争和限制竞争。如果资格条件排斥竞争、限制竞争,未中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很容易成立,一旦投诉成立,就会导致采购失败。
三是不能歧视中小企业。歧视中小企业是绝对不行的,这就要求采购人不能将企业规模等作为资格条件,注册资本、成立年限、营收等都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与之相关的市场占有率、特定合同业绩等也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实际操作中,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是特别常见的错误,涉嫌歧视中小企业。
四是国务院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不能再作为资格要求。2015年,国务院取消共计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6年,国务院再次取消47项资质,到2019年,国务院又取消了一批,这些都不能再成为要求供应商具备的资格条件,采购人应当注意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