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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23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主办的15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暨46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将在江西省南昌市举办,本届峰会的主题为“科学监管抓关键之十:紧急采购·电子化·优化营商环境”。
特殊时期应当特殊对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而关于紧急采购,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推进紧急采购呢?
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23号文的规定执行。
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各省市财政部门也相继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府采购活动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明确疫情防控项目实施紧急采购。
谁采购 谁负责
湖北省在财政部23号文印发前,已启动疫情防控紧急采购。湖北省财政厅与该省卫健委、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明确和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湖北省财政厅还发文明确,严格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策,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负责完善人员登记与防护、场所消毒与通风等防护措施。
上海市财政局要求有关单位认真评估政府采购活动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出发统筹规划和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
福建省财政厅发文明确,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事先向主管预算单位内部有关管理处室报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现场组织管理等工作。
广西财政厅发文明确,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应切实担负起开标和评审现场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发文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采购的主体责任由采购单位负责。
山西省财政厅发文明确,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应优先采用电子开评标的方式进行。确需采用现场评审的,采购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加强评审现场的疫情防控管理,确保绝不发生一例疫情。开评标结束后,要通过微信工作群或电子信箱报备同级财政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发文明确,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可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
事后备案 及时建档备查
湖南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再事后备案。
辽宁省财政厅明确执行紧急采购事后备案制度,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山东省财政厅要求疫情防控相关采购工作结束后,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整理补齐采购档案材料,确保采购工作经得起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明确各级采购单位应做好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单独存档,事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中紧急采购的规定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财政局要求,疫情相关的采购项目按照本单位内控程序执行疫情防控绿色通道采购,并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线上上传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该《通知》发布之前已开展的采购活动于收到文件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补录。具体流程为: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发起工作-绿色通道采购,上传采购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