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按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在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管理中,需要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为方便操作实施,合肥市还印发了《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表》),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的各方提供参考。
评价指标包括项目预算决策、项目采购过程、项目产出、项目效益等四个一级指标,根据分值设置可以判断,合肥市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时,十分注重采购过程的合规性与采购执行的效率性。
合规性既注重采购程序的规范性与采购方式的合规性,又关注政采项目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编制的规范性。政府采购程序规范,要求采购单位完善程序相关的内控制度,并在开展项目采购时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法定程序执行;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拒绝采购单位不按要求选择采购方式,禁止采购过程中随意变更采购方式。预算决策时应注意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考评时关注项目预算是否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禁止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等违法行为;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时,必须提供规范的项目需求表。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表》,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承接政府采购项目后拖沓低效,在项目绩效考评时可能会单项被扣分值高达4分。“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并落实政府采购计划;在采购需求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工作;采购人在收到采购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确认;代理机构在收到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公告。”据朱仁东介绍,该市政府采购业务推行“2521”限时办结制后,政府采购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绩效评价应该反映政府采购的管理质量,通过对政府采购预算决策、采购过程规范性和采购执行效率的考核评价,有效反应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增强预算单位的绩效意识,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的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