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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应包含哪些内容?

问答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应包含哪些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
202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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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四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60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292字,阅读完约3分钟”

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问:代理机构人员宣布投标截止后还能再收标书吗?

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所以当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投标截止后,就不能再收标书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问: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答:澄清的要求应该由评审专家书面作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提出澄清要求。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问:工程类项目可以用询价方式采购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方式包括询价,但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询价方式只适用于货物项目采购,所以工程项目不可以用询价方式采购。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问:采购人想要追加合同,供应商可以拒绝吗?

答:要看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是不是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如果没有要求,是可以拒绝的。《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上述条文明确,采购人如果需要追加合同,可以与供应商协商,而不是供应商必须签订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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