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借此机会,就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及其项目工作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后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评审小组)成员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期限、供应商恶意投诉,不得参与采购活动的期限,以及供应商违规,情节严重的,不得参与采购活动的期限五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不成熟的意见,供立法者参考。
一、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被宣告破产的;(二)尚欠缴应纳税款或社会保障资金的;(三)因违法行为,被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形。
建议:增加一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理由: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商誉和履约能力,以保证将来能够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若供应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自身的履约能力存在瑕玼,有履约风险,无法保证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供应商不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代理机构及其项目工作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后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采购代理机构及其项目工作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一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十)。
建议:将“一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改为“三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
理由: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出现以上十种情形,情节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成本,达到处罚效果。
三、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评审小组成员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期限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三十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六)。
建议:明确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期限,或一年或三年或永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理由:明确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期限,有利于实践中的操作,便于执行和落实,避免产生歧义。
四、供应商虚假、恶意投诉,不得参与采购活动的期限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三十三条: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建议:将“在一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改为“在三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理由:供应商虚假、恶意投诉,不利于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影响供应商之间的公正竞争,不利于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的风气,诱发供应商滥用投诉权,降低政府采购的效率,增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因此,建议对供应商的虚假、恶意投诉加以严惩,在三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违规情节严重的,不得参与采购活动的期限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三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六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延长至三年,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六)。
建议:将“情节严重的,处以六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延长至三年,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改为“情节严重的,处以六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三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理由:若供应商存在以上六种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加大处罚力度,限定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期限延长,增加违法成本,使供应商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忌惮违法后果,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不考虑禁止参与采购活动的年限,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征求意见稿》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延长至三年,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将不得参与采购活动的期限延长至三年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列,而这两种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在同一档次,是否能并列需仔细斟酌。
“修法大家谈”中建议
均为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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